(2017)吉032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艳霞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霞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艳霞,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7)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艳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艳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四平修正堂药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伊通马鞍镇天成连锁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质量负责人、日常经营者梁艳霞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人手中购进无药品生产资质单位的药品,并已将部分药品销售。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扣押了产地为“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1021346”的“穿龙骨刺片”5瓶。2016年9月12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四川省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调,2016年10月28日,安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法生产企业,该企业生产的商标为“铁威龙”的药品“穿龙骨刺片”已取得合法批准文号,该企业未生产过批号为Z0150503的“穿龙骨刺片”,随函随附药品不是该企业生产。梁艳霞身为药店质量负责人、日常经营者,明知药品需要统一进购,仍从无资质人员手中以每瓶10元价格购进12瓶“穿龙骨刺片”假药,至案发时,梁艳霞已经卖出4、5瓶。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艳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艳霞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所销售的药品数量小,没有造成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艳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