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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广宏天与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广宏天,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772号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O组团七楼。法定代表人:马先觉。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大桥东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主楼1903房省广播电视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王鹏。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南新广宏天手机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黄月霞人民陪审员  杨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