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文静、刘金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静,刘金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29号申请人:张文静,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刘金诚,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张文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应得赔偿款予以扣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159900110101377276)。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刘金诚在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民初2125号案中应得赔偿款40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留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张文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