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彦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彦春,绰号黑妮,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09年8月26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彦春犯盗窃罪,于2017���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彦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吴彦春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郄马镇天阳超市停车棚下盗窃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吴彦春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郄马镇南郄马村村南大众浴池门前盗窃天能牌电动车电瓶一组。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吴彦春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郄马镇卫生院院内盗窃欧乐奇牌电动车电瓶一组。被告人吴彦春将盗窃的电瓶以每组3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收废品男子,共计得赃款90元。经鉴定,被告人吴彦春所盗电瓶共计价值8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彦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为证。有被害人杨某、谷某、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龚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彦春的供述为证。有被告人吴彦春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辨认笔录为证。有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证。有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彦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彦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彦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