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朱文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朱文胜,王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朱文胜,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一平,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的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的房产。竞买人马力律(身份号码:)以180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的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马力律(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力律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使用权首先查封为温岭市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2016浙10**执4138号,处置权已移交至本院)4三、强制注销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杭房权证经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经国用(2011)第0048**号)以及他项权证(抵押他项权证号:杭房他经字第11505292号)。四、买受人马力律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卜文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