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建华、蒋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蒋付荣,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八里街。被执行人:蒋付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八里街七彩小康城。被执行人:蒋建英,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蒋付荣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蒋付荣、蒋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华依据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付荣、蒋建英给付(2017)桂0323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欠款300000元、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30892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蒋付荣、蒋建英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凤生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