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双平申请执行蔡勇、郭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双平,蔡勇,郭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白双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村。被执行人蔡勇,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农机公司家属楼一单元501室。被执行人郭粉萍,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农机公司家属楼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白双平与蔡勇、郭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蔡勇、郭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勇、郭粉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白双平自愿撤回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