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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留生与赵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生,赵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126号原告李留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喜、周陆威(实习),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汉,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留生诉被告赵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李留生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