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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金晓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金晓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123号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汇环球广场6-2804、2805、2806。负责人:林聪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晓娇,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金晓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绪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舒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