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丙刚与被执行人许善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刚,许善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陈丙刚,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三陵乡。被执行人许善玉,女,朝鲜族,住所地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丙刚与被执行人许善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善玉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陈丙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善玉所有的位于宁安市宁安镇十九委3组红城一胡同,建筑面积4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陈丙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