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皖艺印务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诺彩包装有限公司、高杰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皖艺印务有限公司,六安市诺彩包装有限公司,高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160号之二申请人:六安市皖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669494452J被执行人:六安市诺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挥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61298625。法定代表人:沈克兵。被执行人:高杰磊,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关于申请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六安市诺彩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六安市诺彩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龙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