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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婷婷与廖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71号廖洁,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双桃路59号,联系方式1357613****。法定代表人:蔡婷婷,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建设路126号1栋1单元402室,联系电话1587907****。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47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婷婷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蔡婷婷相当于9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蔡婷婷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江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