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喜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26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喜财,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2********,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太平川村。张喜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6)黑10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喜财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喜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喜财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登记在张喜财名下黑CK34**号夏利牌轿车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张喜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5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