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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振定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交通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振定,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124号原告沈振定,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原告沈振定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振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振定负担。审 判 长  黄汉森审 判 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