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宫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宫某,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宫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2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邢同林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