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某支行与孙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徐州。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沛县开发区。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执行孙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孙某某应支付给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孙丰城名下房产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4、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车辆。5、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闫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