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研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研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研科,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研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楠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研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研科在涿州市豆庄乡后塘村大槐树饭店,因结账问题与乔某1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被告人任研科将乔某1面部打伤。经鉴定,乔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任研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研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研科在涿州市豆庄乡后塘村大槐树饭店,因结账问题与乔某1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被告人任研科将乔某1面部打伤。经鉴定,乔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任研科赔偿被害人乔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壹拾贰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乔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任研科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在豆庄乡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其和王某1、张某2一起吃饭,饭后其和王某1结账走出饭店其发现水杯没拿,回去拿时听到有一个结账的骂服务员,其过去劝,那帮人就站起来往外推其,把其推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其站起来用拳头将乔某1鼻子打流血了。对乔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无异议。2、被害人乔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其家里装蔬菜大棚干完活后请乔某2、杨某、张某1、张某4、郑某、黄某2在一楼大厅吃饭,旁边有任研科一桌三人在吃饭。吃到一半停电了,其和杨某、郑某正在一个包间说事,听到外面争吵,杨某过去劝阻,任研科就骂杨某,俩人就对骂起来,并要动手,黄某2过去拉着任研科,任研科又开始骂黄某2,其说把杨某弄走,那几个人就往外推杨某,任研科就拿着酒瓶子追杨某,其过去拦着他,被任研科用酒瓶子打在了面部眼眶和鼻子的位置,当时其眼部流血了,王某1又对其拳打脚踢,被旁边的人拉住了。对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无异议。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在豆庄乡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其和任研科、张某2吃完饭出饭店张某2就走了,任研科说水杯落在了饭店回去拿,其去卫生间出来看到饭店南边有一群人围着任研科打,其刚赶到跟前就被人打了左眼部一拳,把其眼镜打飞了,又过来三、四个人打其,后刘立把其拉走。其鼻子、左眼部、腿部受伤,不申请做伤情鉴定。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后塘村大槐树饭店的老板。2016年11月20日晚上饭店吃饭的人很多,吃到一半停电了,因为都认识,其中一桌其村的小黄他们的啤酒都是自己拿,结账的时候小黄领着结账的那个男子说啤酒的帐算的不对,其答应给他退钱,正说着任研科和王某1、杨某争吵后发生打斗,其在屋里没出去。过了一会有一个胖点的人进屋,满脸是血。没看到任研科和王某1去哪里。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平时村里人叫其刘立。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听到其家对面大槐树饭店有人打架,其出去看一堆人在互相打,就赶紧拉着,看到其村的王某1和任研科,身上很大的酒味,还有马官屯村的几个人,拉开后任研科和王某1就走了。屋里有一个35岁左右的微胖男子眼部流血了。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在豆庄乡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其和乔某1、乔某2、郑某、张某1、张某4、还有一个后塘村不知姓名的人一起吃饭。后塘村的任研科、王某1、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北面的小桌上吃饭,吃完饭其和乔某1在门口说话,张某1去结账,那女老板说没喝的啤酒给退了,正说着,任研科进来说张某1欺负那女老板,其劝阻,任研科就和其撕扯被村里人拦住了,王某1用拳头打乔某1,具体打哪了其没看清,任研科就从桌子上抄起一个啤酒瓶打在了乔某1的面部,乔某1的鼻梁当时就流血了,他们村的人拦着其,把王某1和任研科推到了外面,外面再发生什么其没看到,后来王某1又冲进饭店骂街,别人把他推出去,直到他们走了其村里人才松开其。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在豆庄乡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其和乔某1、张某1、乔某2等人一起吃饭,旁边一桌是后塘村的任研科、王某1、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吃完饭后张某1去结账,因为啤酒的帐结算不对,老板娘王某2说把多算的酒钱给张某1退了,张某1没要,这时任研科和王某1进来,以为其等人欺负老板娘王某2,就和其、张某1争吵并要动手打架,其和刘建海一起把任研科和王某1拉出了饭店门口,其看他俩准备走,就骑车把干活的家具放家里去了,等其再回到饭店,看到乔某1坐在饭店门口的椅子上,脸上有血,之前一起吃饭的人也都在,任研科和王某1不在,徐某说乔某1脸上的伤是被任研科和王某1打的,当时已经报警了。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21时许,在豆庄乡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一楼大厅有三桌人吃饭,中途停电了,其过去找发电机,通上电后没多长时间一楼就嚷嚷起来,一方是后塘村人,一方是马官屯村人,有一个叫杨某的折腾最欢,其和其儿子刘某4就抱住杨某不让他上前打,其就看到乔某1的鼻梁流血了,就让其村里人把任研科、王某1拉走了,其就报警了。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在大槐树饭店其和乔某1他们一起吃饭后其和饭店老板结账,任研科进来就骂街说其欺负他弟妹,老板娘说没事,她和其结账呢,这时老板也出来劝阻他说大家都认识,不让任研科骂街,任研科不听继续骂,杨某从包间出来和任研科争吵,俩人要动手,边上人把任研科拉了出去,老板在屋里拉着杨某不让他动手,其结完账看到乔某1从饭店外面进来,脸上有血,眼眶到鼻梁有道斜的伤口,其赶紧出去看,见外边有一群人围着一起打,其过去帮其这边的人,和王某1互相撕扯,然后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在后塘村北大槐树饭店其和两个朋友一起吃饭,旁边一桌是马官屯的杨某、黄某2等人,任研科、王某1他们一桌。20时许吃完饭送走其朋友回来,看里面很多人一起争吵,杨某就想和任研科、王某1折腾,其拉着杨某,旁边人拦着任研科、王某1,后来把他们都推外面去了,杨某也出去了,过了几分钟,马官屯一个较胖的人脸上流着血进来,他说被人打了。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在大槐树饭店吃完饭,其同桌的张某1去结账,就结账问题和老板娘在谈,说话声音大了些,任研科和王某1就进屋骂街,其中途出去,回来后看到乔某1面部流血了,他说是被后塘村任研科和王某1打了。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在大槐树饭店其和乔某1、乔某2、张某1等人吃饭,张某1和老板娘说结账的事,旁边一桌吃饭的任研科就过来骂张某1欺负老板娘,杨某过去和任研科对骂起来,乔某1过去拉架,任研科拿着啤酒瓶打在了乔某1的面部,乔某1就捂着脸,满脸是血蹲在了地上,王某1上前用拳头打了乔某1头部,身上,其过去拉住了王某1,旁边人就把他们拉开了。1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大槐树饭店的老板兼厨师,2016年11月20日20时30分在饭店内任研科、王某1和马官屯村的几个人打架,乔某1面部流血了。14、刘某4辨认笔录,证实刘某4辨认出乔某1就是在大槐树饭店被打伤的男子。15、被告人任研科的辨认笔录,证实任研科辨认出2016年11月20日20时30分许在豆庄乡大槐树饭店被自己打伤的男子为乔某1。16、现场照片三张,证实打架现场为豆庄乡大槐树饭店,公安机关依法拍照固定。17、涿州市医院住院病案,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6】00938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乔某12016年11月21日因外伤入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鼻骨骨折(双),眶内、下壁骨折(右)、双眼钝挫伤、双眼睑皮肤多处划伤、鼻外伤。经鉴定:乔某1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8、被害人乔某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乔某1的身份。19、被告人任研科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身份。20、涿州市公安局涿公(刑)调解字【2017】002号刑事案件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4月18日任研科赔偿乔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壹拾贰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乔某1的谅解。21、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公安网查询,任研科无犯罪记录。22、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研科被依法抓获。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研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研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