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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焕霞与李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焕霞,李芳,高效民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48号原告:马焕霞,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李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恒明,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高效民,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马焕霞诉被告李芳、第三人高效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焕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焕霞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焕霞撤回对被告李芳、第三人高效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7元,减半收取3643.5元,由原告马焕霞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