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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冬云、陈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王冬云,陈林华,冯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冬云,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林华,女,195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冯天泽,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冬云、陈林华、冯天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冬云、陈林华、冯天泽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