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苏冬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苏冬青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苏冬青驾驶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在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彰泰天街工地后侧路边,使用一字起撬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桂C1D6**号越野车后窗,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赃款已挥霍。当月22日4时许,苏冬青驾驶红色男式摩托车在桂林市七星区吴家里一处路边准备再次盗窃时被群众抓获。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和累犯的从重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苏冬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一字起一把、手电筒一个、桂HSX2**红色男式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摩托车暂扣于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严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