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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玲、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方勇,邹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方勇,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邹秀兰,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玲与被执行人方勇、邹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勇、邹秀兰应支付申请人刘玲执行款202150.0元,承担执行费2932.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勇、邹秀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方勇、邹秀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玲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生才审 判 员 吴礼东代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保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