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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跃兰诉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兰,锦州市太和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兰,女,193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洛。被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太和区合。法定代表人张忠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跃兰诉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建筑工程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太经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清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