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梨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守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