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泸州玉杰商贸有限公司、邱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泸州玉杰商贸有限公司,邱琦,李德燕,林鹏,林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44号之一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泸州玉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汇金路1号1幢4层3单元27号,组织机构代码:32692938-9。法定代表人:邱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邱琦,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李德燕,女,生于1983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林鹏,男,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人:林菊敏,女,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泸州玉杰商贸有限公司、邱琦、李德燕、林鹏、林菊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鹏、李德燕共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XX号X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大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中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