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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红琼,周利杰,周岳衡,周芬儿,袁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440号。负责人人张旭。被执行人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畎岸村上源里1号,组织机构代码:08738618-7。法定代表人张红琼。被执行人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村上源,组织机构代码:67386534-0。法定代表人周丽杰。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079-5。法定代表人蓝杨振。被执行人张红琼,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利杰,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岳衡,男,1938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芬儿,女,1945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袁胜芳,女,1950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261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红琼、周利杰、周岳衡、周芬儿、袁胜芳一、被执行人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红琼、周利杰、周岳衡、周芬儿、袁胜芳在(2017)浙1102执38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杰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丽水市成利竹业专业合作社、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红琼、周利杰、周岳衡、周芬儿、袁胜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563571.9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