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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许宝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宝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689号罪犯许宝跃。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潮湘刑初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宝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宝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许宝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谢浩涛、李燕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宝跃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许宝跃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34次嘉奖;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许宝跃现已缴纳全部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宝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宝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秀 平审判员 李 美 香审判员 ��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