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家风与张明亮、田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风,张明亮,田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刘家风,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威宁县。被执行人田静,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家风与被执行人张明亮、田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明亮、田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家风,于2017-01-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亮、田静无银行存款,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家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明亮、田静无银行存款,在执行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家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