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文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42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宋文芝,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83197704080020,户籍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东直委七组162号。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文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钧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速)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文芝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晚、5月17日下午、5月21日晚、5月22日中午,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黄岛区万达公馆A2区8号楼1610房间容留张俭(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发后,被告人宋文芝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宋文芝的刑事责任,该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宋文芝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黑龙江省尚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文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