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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聂振军与刘小峰、李建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57号原告:聂振军,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刘小峰,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李建霞,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聂振军诉被告刘小峰、李建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聂振军于2017年8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振军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