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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某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7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许某。 被告人王某。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赵某(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超市附近和被害人黄某喝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的朋友刘某将双方劝开,后赵某纠集林某(已判决)、王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许某等人到达观澜街道X超市附近,赵某等人持啤酒瓶等工具对黄某和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林某于2016年4月19日到澄迈县公安局西达派出所投案;赵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王某于2017年5月18日到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西达派出所投案。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均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