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洋洋、王俊峰等与叶胜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洋洋,王俊峰,曾樊棋,叶胜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付洋洋。申请执行人:王俊峰。申请执行人:曾樊棋。被执行人叶胜将。关于付洋洋、王俊峰、曾樊棋与叶胜将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鄂0325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洋洋、王俊峰、曾樊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洋洋、王俊峰、曾樊棋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25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