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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洪良、朱桂新等与白延春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良,朱桂新,白延春,孙家锁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384号原告:于洪良,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桂新,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延春,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家锁,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于洪良、朱桂新诉被告白延春、孙家锁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1日和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良、原告朱桂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于洪良、朱桂新负担。审 判 长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