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蒲昌勇、程小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蒲昌勇,程小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7号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于修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焕生,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昌勇,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程小红,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昌勇、程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0元。审 判 长  迟玉清代理审判员  郭青梅人民陪审员  王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