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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金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叶,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114民初8191号原告:王金叶,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号******室。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路镜泊湖街。法定代表人:张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旭,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3号231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金叶与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霄霄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金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甲号3-15-9室房屋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445.6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永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