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建飞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55号罪犯王建飞,男,汉族,1979年4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7)甬刑初少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建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又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