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8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成光与王志强、刘金萍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光,王志强,刘金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142号原告:贾成光,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志强,男,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金萍,女,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贾成光与被告王志强、刘金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