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王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44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6765-7)。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03号315室。法定代表人:毛乾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良,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L0717862-1)。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代表人:王伟荣,厂长。被执行人:王伟荣,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王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伟益五金配件厂、王伟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泓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款51042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王伟荣名下号牌号码为浙B×××××的车辆,本案实现债权24970元,尚欠485451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舒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