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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武文斌与黄树华、李晓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斌,黄树华,李晓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文斌,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赤峰热电厂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黄树华,男。被执行人:李晓峰,男。被执行人: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执行武文斌与黄树华、李晓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树华、李晓峰、赤峰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宝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