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金生、任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金生,任艳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财保55号申请人:彭金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任艳香,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彭金生与被申请人任艳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艳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金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艳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