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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营业部、刘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营业部,刘华,王政,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丽晶大厦11层。负责人:唐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王政,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15、16层。法定代表人:陈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营业部(以下简称鲁证德州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刘华、原审被告王政、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证期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鲁证德州营业部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本案为期货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德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以被告王政串通上诉人鲁证德州营业部工作人员,私自操作期货交易,造成其银行账户资金损失,致使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政和鲁证期货及上诉人鲁证德州营业部偿还损失723万元,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而非期货纠纷。侵权行为地为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鲁证德州营业部住所地亦在德州市德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