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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可定与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胡元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可定,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胡元胜,徐柏财,黄家跃,黄雪平,陈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279号原告:胡可定,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德,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947596275。法定代表人:胡元胜。被告:胡元胜,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徐柏财,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家跃,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黄雪平,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陈广彬,男,194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州市蕉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可定与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胡元胜、徐柏财、黄家跃、黄雪平、陈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玉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