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敬文与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荣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文,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荣生,谢永平,谢俊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173号原告:李敬文,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B幢17层1702室。法定代表人:徐红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被告:黄荣生,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未到庭。被告:谢永平,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被告:谢俊波,男,198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未到庭。原告李敬文与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荣生、谢永平、谢俊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敬文2017年8月10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李敬文承担。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