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悦敏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悦敏,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悦敏,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刘悦敏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悦敏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悦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悦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悦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占山审 判 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亢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