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吴恩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恩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492号罪犯吴恩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河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恩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免于民事赔偿。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恩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恩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吴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吴恩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恩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恩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侯秀平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