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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志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1002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1705室。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毕郭镇官地洼村70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了办理产权的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