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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瞿健与被执行人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健,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瞿健,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福,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尔古村委会大坡村法定代表人:王福申请执行人瞿健与被执行人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案款280155.2元,同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