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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上海跟我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上海跟我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556号原告王建军。被告上海跟我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佳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上海跟我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胜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