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潘胜斌与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胜斌,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319号原告:潘胜斌,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河排上*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32354A。法定代表人:彭景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潘胜斌诉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且即将指定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故原告潘胜斌可向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赣州景荣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黎志群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莉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