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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会斌、杨明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斌,杨明方,王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4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斌。被执行人杨明方。被执行人王会兰。申请执行人李会斌与被执行人杨明方、王会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81183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现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赵宝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