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博红与张春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博红,张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938号申请执行人邵博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春宇,现木兰县看守所羁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博红与被执行人张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